关于舞蹈创作中文化性与动作性的关系详解
动作性,是舞蹈文化的一个基本属性。假如我们将舞蹈中的动作作为一种语言加以认识,自然会看到动作性在其中的显着位置与核心作用。也就是说,舞蹈是靠人体动作来起到语言功能的,是靠人体动作来“说话”的!人体动作是舞蹈艺术、舞蹈文化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
但同时,我们还必须认清的是:虽然人体动作具有舞蹈形成的“母体”地位,但它在舞蹈这个环境中出现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其外部形态或者是它具备的诸如人体动力学、人体运动学等相关学科的那些内容本身。作为文化现象之一,舞蹈中的人体动作同样具备“文化三元素”的内涵,即它同样也是形式、理念和心理的“聚合物”。无论它标榜自己附属于哪一种文化类型,只要以物态化的方式呈现在人们面前,其本体就无法回避地受制于“文化三元素”的规限,受到形式、理念和心理因素的整合制约。不存在无理念和心理因素的形式,反之,任何理念或心理都不可能没有一种外在的形式。中国舞的运动方式带有强烈的中国文化内蕴,无论是古典舞、还是民间舞,其动作背后都无可争辩地接受着中国观念和中国思维方式的统摄;芭蕾舞,源于西方,其动作自然带上了鲜明的西方逻辑思维与审美道德;现代舞,出自美国、德国,其运动方式与其理论基础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其中又自然包含了它得以问世和震慑世人的独特社会心理。这似乎是在历史的层面上宏观地分析舞蹈的动作性特征,若从舞蹈创作的现实状况看,不管创作者是否有意识地否认作品中的动作性与文化性的内在关联,这种关联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能割裂的。
凡是成功率较高的作品,其形式、理念和心理的“三位一体”,特性都是鲜明的,三者之间的合理配置与并行不悖亦是显而易见的。
这表明,在舞蹈中,尤其在中国舞蹈创作中,动作性与文化性是相伴相生的,动作性寓于文化性之中,文化性包含动作性,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同一关系不同范畴间的差异,是一种“种属”关系。若以价值判断来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动作性只有在文化性得以体现的基础上,才有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
从动作性角度看二者的关系,体现为:动作性是为文化性服务的,服从文化性的要求,是实现文化性的前提和手段;从文化性的角度看二者的关系,则表现为:文化性是动作性的目的和归宿,是实现动作性价值的重要标志。舞蹈的动作性若没有文化性的宿求,其动作就会是缺乏意义的简单编织;舞蹈的文化性没有动作性的支撑,也无法具备特定艺术的属性。前提和目的是相辅相成的,缺少哪一方,都不能构成一个舞蹈创作的整体。
由此,不难发现,现实的中国舞蹈创作之所以出现前文所及的误区,发生在其文化性认识方面的一个“盲点”,就是症结所在。虽然这仅是众多症结当中的一个环节,但对它的错误认识或思维偏向,很大程度上,也许就能对一个舞蹈作品构成致命的打击!
有一个例证,总是久久萦绕在我的脑际。记得那是两年前,北京舞蹈学院编导系的一批学生举行了一场毕业演出性质的舞蹈专场晚会,其中一个以藏舞为动作素材创作的群舞作品,持续达30分钟,几乎用尽了作者谙熟的所有编舞技法,动机、发展、构图变化无一不正规正矩,生命礼赞的主题也被鲜明的强调着……但不知为何,演出后总不能提起观众的兴趣!尤其是众多业内人士,对此没有给予较高评价。究其原因,窃以为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没有对表现对象的文化性特征做一个深人且恰切的分析,人为割裂了动作与其内在文化因素之间的本质联系,造成了形式与观念、心理“脱节”的症状,因而流于表面化,缺乏“精、气、神”。
其实,像这样的舞蹈作品,在近年来的创作实践中,还有相当数量、不同程度地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至少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清醒的认识,才能理清思路,廓清方向,使我们的创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与其他艺术门类创作者的思维心态相比较,舞蹈界同仁在创作观的层面上,可能强调本门艺术的特殊性多了一些,尤其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强调技术、技法的复归或回省的呼声与行为乃至相关作品多了些。这是一种必然产生的矛盾结果,一方面突出了本体和技法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却削弱了艺术作品的完整性。这是主观上对舞蹈文化丰富内涵认识不足造成的。因为认识的不足,某种程度上就造成了对舞蹈文化的曲解或“轻视”。而这种现象在其他艺术门类中,应该说发生的几率是较低的!这就要求我们的创作者:首先需要一个宏观的文化视野和积极的求知心态。
从客观探究,则应全面分析、认识和最终把握舞蹈作为一种文化类型的全息特性,要尽可能地对舞蹈文化“三要素”的具体含义有一个清晰而准确的占有;在此基础之上,还须对创作对象有一个追根寻源的考察,从中汲取研究对象的精髓和深层内蕴,加以纯正保护与合理提炼,并在创作实践中,切实将这些精神滋养落到实处。实现这两个方面,相信作品的宏观意境会有一个显着的提升。
当然,我这里只是就当前中国舞蹈创作中一个现象的一个层面,做了一个“剥离式”的分析,并不是该问题的全部容的阐释,更没有涉及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的思考。本文仅是“抛砖”之举,目的在于求教于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