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动作只是舞蹈艺术的外观,换句话说,动作只是舞蹈的身体载体和外在语言。而为何有动作、动作所要表达何种思绪和思想内核才是编舞思维根源所在。所以,如果把舞蹈思维的特性只归于动作范畴,或者仅仅以动作来定性编舞思维特性,那么对于舞蹈作为一个自成系统的艺术活动的理解就是片面的、带有局限性的。正因为如此,舞蹈和其他任何艺术门类一样,思想内核,而不是外在的表现方式,才是其灵魂所在。而这也正是编舞思维文化内涵的体现,是舞蹈艺术能长期存在于人类艺术之林的唯一理由。
作为舞蹈艺术的根基,编舞思维的首要课题是表现舞蹈艺术的内在逻辑和规律。从本质上来说,编舞思维的特征就是要把抽象的文化思考转化为活生生的、具体化的、形象化的肢体语言,并通过这些肢体语言的介质把文化思考传递给观众。所以,从本质上说,舞蹈艺术和其他的艺术活动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在其他的艺术活动中,创作者采用了不同的介质,如作家采用语言文字作为介质,而音乐家用声音作为介质。思维是一种意识活动,它是对客观事物的能动,在舞蹈艺术中,编舞思维的能动对象虽然是抽象的,但却是非常客观的,那就是人类意识层面的文化思考,是文化逻辑的判断性思维。编舞思维的要旨就在于传递情感和创造造意,宣泄作为文化群体的人类的生命力。所以,这个思维本性的根源都是那个来自心理的意识和状态而引发人体的生理及文化现象。也就是说,舞蹈思维的本质特征就是再现人对于文化的感受性,它表现的正是潜伏于人类生命本质中的浓厚的文化意识。
编舞思维的特征决定了编舞者的艺术思维就是要把持久性的文化特征进行形象化的表述,从而达到渲染情绪、释放思想的目的。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文化思考实际上就是一种内在的情绪的集结和爆发,其内容是包罗万象并且因人而异的。而对于编舞者来说,其自身的文化气质恰恰是赋予舞蹈以特殊生命力的大前提。编舞者如果没有这种深厚的文化积淀和思考,那么其舞蹈创作必然会受到很大的局限。文化思考和艺术表现的关系就是“源”和“流”的关系,没有发自内心的情感以及内心深处的思考,舞蹈动作就是无源之水,是不具有任何深刻的内涵和意义的。一个活生生的人,他有具体的、直接的生活状态,他有既具体、又抽象的文化思考,简单地说,一个人的生存方式就是其思维状态的具体体现,编舞者的这种客观存在就是其思维逻辑的源泉,是指导他进行编舞艺术思维的根本动机。
正因为如此,舞蹈思维才催生和发展了作为文化现象的舞蹈艺术活动。舞蹈动作动态中的韵味才是那个动作的根,而这个根又源自编舞者复杂的文化思索。编舞者的文化背景,包括他的地域背景、文化修养、生活习性、宗教信仰以及社会阅历等,就是他作品的生命特质。虽然舞蹈动作是舞者表现出来的,但是舞者身体的“韵”是编舞思想的再现。因此,编舞和舞者的关系就是作曲家和演奏家的关系。舞蹈作品的第一作者是编舞者,而舞者只是第二作者,或者说是编舞思想的再现和诠释,也可说成演员的二度创作。编舞者的内在思考是舞蹈动作构建的基石,所以,舞蹈思维体现的是编舞者内心世界的感觉构架,他借助舞者的肢体语言把这种思维具体化和形象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