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舞思维的特殊性取决于舞蹈文化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发轫于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并一直延续至今。当原始人还没有创造语言的时候,他们就能够利用手式和动作来表达原始思维,这正说明了通过模拟与实践是舞蹈文化的本初特征。到了现代,随着各种不同的哲学思想的兴起,人们对舞蹈的文化表现范围产生了新的认识。正因为如此,基于各种逻辑思维的舞蹈形式才广泛流行,并逐渐成为人们了解社会、了解人类自身思维的重要艺术形式。由于舞蹈是用动态形象传播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因此,编舞者运用舞蹈文化表现的理论进行编舞创作中发散思维,自然可以明确的传导出舞蹈作品所表达的各种文化信息,为舞蹈艺术形态“动作”注入深刻的文化元素,丰富和发散编舞思维逻辑,这正是当代人类文化需求的发展对编舞人员提出的新要求。
因为和其他门类的艺术一样,舞蹈是表现人们文化思维现象的艺术活动,因此,编舞的艺术思维过程实际上也是编舞者借助创作舞蹈语言实现其文化表现的过程。从很大程度上来说,舞蹈语言的丰富以及表现力的增强是与编舞者的文化思考密不可分的。黑格尔说过:“思想不但构成外界事物的实体,而且也构成精神性的东西的普遍实体。在人的一切直观中都有思维。同样,思维是贯穿在一切表象、记忆中,一般来讲,在每一精神活动和在一切意志、欲望等等之中的普遍的东西。”(黑格尔,《小逻辑:逻辑学概念的初步界定》)黑格尔的这个论断如果用来描述编舞的文化思维是非常恰当的。编舞思维是舞蹈语言的根源,其特殊的文化特征是一个新的概念,是一个既自成系统又无时无刻不和其他文化语言相通的文化类型。它利用的文化传递介质既是人的肢体语言,又是能够被大家广泛理解的人类文化的普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