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博厄斯主义学派。如同上面所指出的一样,博厄斯相信人类对于秩序和韵律有一种基本的需求,认为舞蹈是人类学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人类身体移动能力的局限性和人类群体成员上的有限性,舞蹈的相似模式在世界各地,即使是没有相联系的地区都有发现。因此,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舞蹈形式、价值和存在理由。除了博厄斯以外,他的女儿(Franziska)将舞蹈研究者和人类学研究者集中在一起进行系列讲座和出版书籍,使舞蹈和人类学更为密切,她因此也是舞蹈人类学先驱者之一。
第二,欧洲舞蹈民族学派。欧洲和美国西方舞蹈人类学的主要代表,但欧美的舞蹈人类学有很大区别。欧洲舞蹈研究者主要来源于音乐和舞蹈的领域,他们感到需要发展一种纯粹的舞蹈表演的理论和方法,来探索舞蹈的结构和表演方式。他们认为舞蹈研究要关注:(1)舞蹈文本中出现的历史的和政治的含义;(2)文化背景下的舞蹈地点和活力;(3)民族舞蹈学的认识论根源和特定时期与科学的相互依存;(4)舞蹈研究者建立的制度框架和与学者有关的教育背景。很明显,这种理论源于十八、十九世纪的欧洲文化政治,是民俗学在舞蹈领域里的实践。
第三,语义舞蹈学派。认为舞蹈是一种交际的行为,或者身体语言系统。代表人为Williams、Kaeppler等人。在他们看来,舞蹈是一种文化形式,是人类在时空中用身体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形式,不仅具有短暂的和结构性的内容,还有社会关系和美学系统的主题,这正是人类学需要考察的对象。
第四,舞蹈交际理论,也称之为舞蹈精神生物学派。代表人是Hanna,她集中研究交际和情感,研究人类舞蹈与动物“舞蹈”之间的区别。认为非人类舞蹈也能够产生交际和情感,人类能够自发地创造抽象概念,在不同的时空中生产和移动,并精确地选择旋律。她将此种理论称为舞蹈的交际理论,认为舞蹈的精神生物学基础的含义是:舞蹈表演是一种多种感觉器官的现象,一种重要的视角和激情,一种身体符号的生物学回馈,一种表达技能和区别能力的相互作用的结果。
第五,舞蹈的族群象征主义学派。族群的概念在人类学家那里是被假定的血缘关系和亲属制度。舞蹈和音乐的族群关系意义,表明族群认同理论在艺术研究中得到延伸。对于很多民族来说,跳舞本身标志着族群意义和政治愿望的表达,特别是在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里传递着不同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