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生领导小组:
组长:由学院分管院长担任;
副组长: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
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教授)、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成员和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共同组成。
2、专业考试委员会:
主任: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院长担任;
考委: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副教授(教授)、讲师等组成。
函授站考委:由当地函授站考委及我院派出专业任课教师组成。
3、招生办公室:
考务:我院招生办公室在招生领导小组和专业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专业考试委员会指派。具体完成招生专业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九条: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院统一颁发专业合格通知书。
第十条:本院成人高等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各省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根据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不足20人开班人数的专业,不开办或予以停办。
第十二条:学费:学费按学年收取。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有关部门当年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住宿:北京函授站学生面授时,学院提供住宿条件,费用自理,其它函授站学生面授时根据当地函授站的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本院将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的体格及入学资格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本院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考试院成招办负责监督。
本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路1号
邮政编码:100081
咨询电话:010—68935861
传真:010—68937118
招生工作监督电话:010—68935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