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院中文全称为江汉大学文理学院,英文全称为College of Arts & Science of Jianghan University 。学院国标代码为13237。
第三条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坐落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9号,毗邻江汉大学校本部。
第四条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设有22个本科专业,17个专科专业,涵盖文、理、工、经、管、法、农等多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辅以专科教育,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措施,对学院招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
第七条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1、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年度招生计划的申报、生源计划的拟订及招生工作的对外联络;
2、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如实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
4、处理录取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凡报考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省招办规定的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对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高考总分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25分以上的考生尽量按照本人专业志愿录取;对于非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达到学院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缺额的前提下,根据专业缺额情况参考本人志愿,择优调剂录取。
第十一条 在确定录取专业时,原则上按照总分排队,如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理工科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主要参考外语、语文单科成绩。
第十二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学院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总分未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25分以上的考生在专业安排上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顺序进行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级差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院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录政策的考生,按照特征成绩与其他考生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招生对语种不作限制,但入学后均安排英语为第一语种进行教学。
第十八条 学院本、专科全部通过网上远程录取,录取批次见各地省招生部门文件通知。
第十九条 经省级招办审批录取后,发放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新生入学通知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经省教育厅批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由就业单位、学生本人、学院三方签订就业协议,省毕办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分制、主辅修制的教学管理。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新生奖学金”,对湖北省内第一志愿填报我院并且高考分数达到省内录取学生前10名的考生(文理各前5名),入学后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学院设置奖励种类有:院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及各类国家和社会赞助经费设置的奖学金等,受奖面广,奖励金额高。
第二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和贯彻分类教育的指导思想,学院成立“创新人才培养中心”,增强学生考研竞争能力。学院对于在校期间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将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审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身体状况检查,对因身体条件而被专业受限的学生要进行专业调整;对身体原因而不能入学的学生要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可以登陆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网站:http://WWW.jdwlxy.cn查询招生信息;也可直接拨打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7-84251595、84251781。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与学院其它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