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我市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宣传我市改革开放的成就,为人民群众奉献优秀的精神食粮,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进一步调动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和传播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设立“武荣文艺奖”,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奖的各类文艺创作精品。
一、“武荣文艺奖”奖励项目
(一)国家级奖项
1、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 群星奖”,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
2、获得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文联其他奖项(含联办),奖励人民币1万元。
3、获得全国文联所属12个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权威性、规范性赛事、展览的奖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
4、入选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文联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性、权威性赛事、展览的作品,奖励人民币0.2万元。
(二)省级奖项
1、获得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奖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2、获得福建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颁发的奖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
3、获得福建省文联所属12个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权威性、规范性赛事、展览的奖项,奖励人民币0.2万元。
(三)泉州市级奖项
1、获得泉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奖项,奖励人民币0.5万元。
2、获得泉州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联颁发的奖项,奖励人民币0.1万元。
3、获得泉州市文联所属文艺协会主办的专业性、权威性、规范性赛事、展览的奖项,奖励人民币500元。
以上奖项如获得金奖(一等奖)奖金按100%发放,银奖(二等奖)奖金按80%发放,铜奖(三等奖)奖金按60%发放;如赛事只设优秀创作奖、优秀表演奖、创作奖、表演奖,获优秀创作奖和优秀表演奖的奖金按100%发放,创作奖和表演奖的奖金按60%发放。
二、“武荣文艺奖”奖励范围
2、电影、电视作品;
4、民间文艺作品(包括民间文艺学术著作、民间文学作品、民间工艺作品等);
5、文学作品小说、报告文学、散文(含杂文)、诗歌、儿童文学及文学评论、文学理论等方面作品。
三、“武荣文艺奖”奖励对象
1、南安市所属各单位及其全体干部职工;
2、户籍地在南安的专、业余文艺工作者,或南安市文联及其下属相关协会成员;
3、参评作品必须代表南安市参加展赛,并为南安市赢得荣誉。
四、“武荣文艺奖”奖金来源
1、设立“武荣文艺奖”专项资金。
2、接受社会捐赠(团体、个人)。
五、其他事项
1、对同一作品如当年获得多种奖励,只能以所获得的一项最高奖项作为奖励标准,不得重复奖励。
2、单位和个人申报奖励作品,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主管部门审定必须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若已骗取奖励的,将撤销奖励,收回所发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本奖励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6年年初表彰第一届,以后每两年表彰一次。市相关部门或获奖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前两年度获奖作品进行报评。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武荣文艺奖”申请表》,附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作者身份证复印件、创作和演出人员简介、现场剧照、作品简介、获奖证书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文体局、市广电局、市文联、市财政局等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和表彰奖励。受表彰作品的相关资料收入南安市“武荣文艺奖档案库”。
4、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